实际经营者和法人,担责的主体是哪个
实际经营者与法人的责任承担问题,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(1999年版本)第五十二条分析。该条款规定,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。若二者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(如虚构交易骗取货款),合同无效,需承担连带责任;若实际经营者违法经营而法人未尽监管义务,法人需担责,反之则由实际经营者独立承担。综上,责任承担取决于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或违法违规等情形。
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实际经营者与法人在责任承担中存在法律风险点,举例如下:1、法人若未尽合理选任监管义务,需为实际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(如员工操作不当致伤,法人未监督则需共同赔偿);2、实际经营者超越授权经营造成法人损失的,法人有权追偿(如擅自低价出售资产致法人受损,法人可追讨全部损失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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